美章网 资料文库 财政税务范文

财政税务范文

财政税务

财政税务范文第1篇

年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狠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共同发展。

主要奋斗目标是:保持县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创建市级文明单位。

按照上述要求,今年精神文明建设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学习,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中央适时出台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们要紧紧围绕《纲要》的贯彻实施,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每周一、三、五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等,通过学习,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起热爱党、热爱财政工作的坚定信念,进而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二是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积极倡导和宣传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制定和完善我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工行为规范,把道德规范和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使基本道德规范落实到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去;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把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职工反复对照检查,深刻剖析自己,寻找问题,解决问题,要通过这一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人难见”的衙门作风;四是继续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公民道德常识》和《党员干部读本》学习考试活动,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断提高他们的基本道德素质和政治思想觉悟,从而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优质服务的模范;五是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栏、政务公开栏、学习“三个代表”专栏、学习园地和光荣榜等,及时报道工作中的新人、新事、新风貌。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宣传网络建设,责成专人负责我局局域网上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在互联网上的宣传力度。

二、订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完善的制度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今年我们要把制度建设放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位。在完善以往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完善机关考勤制度,每日不定时进行查岗,发现有脱岗、串岗、上岗干私活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通过严格的制度,使职工做到工作有重点、行动有准则、过失有约束、错误有处罚。

财政税务范文第2篇

房地产不同于其他商品,它既是生活必需品又是投资性资产。房地产不比黄金,黄金是投资性资产,价格高时我们可以不,因为黄金不是生活必需。房屋是人们生活必需品,房屋之下的土地因素又使其成为有升值潜力的投资性资产。同时房地产业又是比较敏感的行业,政府必须对其高度关注。经济学界已经把房地产市场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特别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人们更加认识到有一个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民需安居而乐业,民众的居住权必须得到满足,这是不容置疑的。政府的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理顺房地产供求关系,稳定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泡沫。然而房地产供给市场化改革致使其调控政策复杂化,政府既要防范房地产业诱发经济风险又要尊重其特有的市场规律。虽然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还是要以民众的基本居住权为出发点,使居者有其屋,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二、房价上涨的现状与政府的调控措施。

当前形势下全国的房地产价格上涨,人们越来越感觉到住房价格压力。中国的住房改革致使许多人不得不成为住房的绝对需求者,必须购买供自己居住的房产成为民众的被迫选择。我国的人口和我国的土地供应状况必然促使房地产的价格上涨,再加上政府针对其他经济问题而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货币领域流动性大人民币升值问题等都被经济学家确定为房地产市场上涨的原因,目前这些问题还不会迅速解决,这就大大的束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手脚。不顾整体经济状况,单纯的致力于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是不可取的,造成政府的政策工具无法发挥其足够的效力,出现了屡次治理屡次上涨的状况。2005年的“国八条”和最近九部委《意见》或者说“国六条”都有其不尽人意的之处,“国六条”中的中小户型70%的规定虽然会增加中小户型的供给量,但同时却促成了现有大户型房产的价格攀升。还要注意的是这此类政策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初衷,有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政策的执行结果并不会带来房价下降的局面,买不起还是买不起。

中国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上普通民众没有发言权,房地产价格受财富左右,“钱”成为房地产唯一的主宰,这才是真正的悲哀,民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变得无效,这自然使“房地产”成为了富人和投机资金的投资游戏。政府必须立即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和实施新政策,赋予民众同“炒资”进行抗衡的能力,在房地产问题上最终形成“民众的基本居住权”与“市场规律”并重的格局。

三、房价快速上涨的真正原因是土地供给制度不合理。

房地产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真正原因是土地,要治理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必须改革土地供给制度,恢复土地的真正价值建立正常的定价机制。

房地产价格之中包含有土地价格,还有房地产项目地价以外的全部开发建设成本,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者的利润和国家的税金,房地产价格上涨无非就是由于这些要素上涨引起的。土地价格以外的开发建设成本主要受建材价格、设计费、人工工资等等正常的市场因素影响,通常这些因素的变动规律和其他商品价格波动规律大同小异,因此地价以外的开发建设成本的波动,不足以诱发房地产出现远高于其他资产泡沫的泡沫。开发者利润除非是垄断行业否则也不会成为房地产价格泡沫性增长的诱因,房地产业在中国是一个自由竞争的行业,很难形成垄断利润。当前国家税金也没有高速上升不会促成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同时地价外的成本、开发商的利润、国家税金也不存在着快速大幅度上涨的预期,只有土地的升值预期才有可能促成房价高速上涨。

目前通过招标方式供给土地,使土地价格有一定的上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土地预期升值的空间,但是这还不够。有人说土地价格上涨引起了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实际情况是在建材和人工成本上涨不大的环境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幅度远远大于土地价格的升幅,这也证明土地升值预期依然存在。如此大涨幅的原因恰恰是国家的土地价格不到位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价低和有限性给土地价格上涨预留了超大的想象空间,从而加大了房地产价格上升的预期,坚定了房地产投机炒作者信心,当前经济环境下投机性炒作促成其价格大涨。再加上中国房地产真实的强势需求现状,以及货币供给充足的环境,购买房地产成为最为正常的投资选择。超高的房地产升值预期,足以支持投资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获利。人民币升值、国内消费不足、产能过剩等问题进一步诱发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市投机,房地产投机行为进一步促成了房地产业的泡沫。改革土地供给制度,消除土地因素对房地产泡沫助长的诱因,降低房地产升值预期,将会消灭房地产的泡沫,或者说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是当前政府制定政策的着眼点。

炒房地产实际上炒的就是土地,当前的住房土地供给制度关于土地出让价格确定,只是关注了市场短期需求,没能较好的关注土地的投资性资产的特质——未来的升值预期。如果房地产过度投机现象不存在的环境下,这种定价策略无伤大局,能够较合理的按市场需求状况配置土地资源,较公平的满足房地产的需求。事实上靠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只能说是相对公平合理,在一个供给与需求扭曲的市场,资源的配置也会出现不公平。当前的国际是形势下,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税收上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也可以理解为国家资源归全体居民所有。市场配置资源只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之一,并不能彻底体现出资源人人有份儿的这种简单公平。现有的定价模式不能充分的实现土地的真正价值,只会导致土地价格与土地价值的背离,土地未来升值预期促成的房地产涨价收益落入了开发商和炒房者的腰包,开发商“囤房惜售”助涨房地产价格也就不足为奇,炒房者疯狂炒作更是不足为怪,外资也对房地产市场大家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中国资源配置方式不科学,这里说的资源广义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等,他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迁,其未来价格远远高于它取得时的价格,升值空间很大,如果转让,出让者享受了差价而从中受益。这部分收益是由于当初定价不到位和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等因素造成的,占有者仅因为其占有而坐享其成,这是不公平的。目前许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方式有问题,会助长囤积居奇,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和节约利用,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最大因素。市场化配置方式本身没有错误,但是资源本身升值形成的收益由占有者享受值得商榷,必须应用一些方法使升值收益成为国家的收入,这才能体现出公平。

仅就房地产业而言,改革房地产销售受益的归属观念,是解决房地产当前问题的关键。国家必须收缴房地产交易中形成的土地升值收益,还房地产业一个合理的市场环境。只有去除掉住房投资性需求的最大诱因,用经济手段打击房产投机,才会有效的防范房地产业的泡沫。政府首先要做的是改变房地产销售计价方法,地产与房产(不含土地)分别计价,制止炒地皮行为,将地产交易权收归政府,房产(不含土地)交易权归属实际交易人,政府建立土地基金。当然,新房地产政策必须贯彻“以民为本”方针,做到公平合理,注重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尊重市场规律。

四、建立土地基金制度治理房地产投机,既要节约使用土地又要保证合理供给。

1、提高土地价格,建立土地基金,中央财政统一管理。

我们不要怕土地价格上涨,相反的政府要积极地推进土地价格上涨。住房用地供给继续坚持招标拍卖的方式,政府土地部门要参照土地现值,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升值程度,并以高价促节约为指导思想制定一个较高的土地最低价格(地段、环境等因素不再累述),使土地价格占房地产总价的比重提高。高定价的目的是释放土地预期升值,当然造作中也必须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意图。以这个价格作为拍卖底价出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用于建立由国家集中管理和支配的土地基金。该基金将成为维护公民基本居住权的资金来源(后面将述及)。土地高定价还会使得投机者大量的垫付资金,增大资金成本。高地价政策建立土地基金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住房价格将升高,这些现象如何解决?政府必须改革住房用地供给制度。

2、尊重公民的居住权,创新住房用地供给制度。(适用于非二手房交易)

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满足公民的居住需求,政府通过建立土地基金制度为民谋福。首先给满二十岁(举例)的中国公民建立标准居住面积公积账户,每人仅一个户头全国联网管理。账户中记载国家核定的标准居住面积(每人的数额相同),不记录金额,该账户只能本人支配使用,按规定一次使用并全额注销,账户持有人死亡或移居他国必须收回,该账户不可以转让。多个人的基本居住面积公积账户可以组合使用,例如夫妻双方合买住房。公民的标准居住面积公积账户,可以在任何地区、任何出售的居住用楼盘用于抵消需支付的等住房面积对应的地价款。如果买房人购买标准居住面积相同面积的住房,只需要支付不含地价款的房价,土地的高定价将不会伤害公民的基本居住权。

基本居住面积无偿供给制度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这样做也许无国际惯例可循,但是非常符合中国的现状,不失为中国特色。中国的住房货币化供给改革与现实的民众收入分配脱节,住房因此而成为普通民众难以承受之重。基本居住面积无偿供给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买房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其可用抵消土地价款的标准居住面积,超出的面积需要按照该房地产前述的高定价支付地价款,有偿使用国家的土地。超过标准居住面积的地价收入归国家统一管理,纳入中央级财政,这样做还可以控制地方政府的过度投资的资金来源。购房人所支付的房地产总价中包括购买超标准居住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以及向开发商或房产出让人购买该土地上的房产价款(不包括地价)。在这个环节政府还可以禁止购买者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这样政府甚至可以放弃对房产价款(不含低价)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的要求,让银行自主运作独立承担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竞标土地时全额(或部分)垫支土地价款,并于次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借此迫使开发商压缩建设期和避免开发商囤房惜售。房产售出前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全部土地都是超标准面积对待由开发商承担,并从垫支款中扣除。购买住房的人先到土地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注销标准居住面积公积账户数额和交付超标准居住面积对应的地价款。购买者过多时,采用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必须保证做到全过程公平公正。土地部门首先给购房者发放土地使用证,购房者凭借土地使用证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房产价款(不含土地价款)购买住房。

3、规范房产交易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土地部门操作。(适用于二手房交易)

制定新房地产交易制度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规范交易程序,房地产交易必须做到“地”和“房”分开。土地部门对进行交易的房产土地重新评估作价,购买者按照评估价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购得使用权,如果购房人的基本居住面积公积账户未使用,可以用其抵付相应的地价款,超标准部分货币支付。房产价款(不包含土地价)支付给出让人,完成房产购买过程取得房产。

房地产出让人首先将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使用基本居住面积公积账户购买的使用权,土地部门恢复其公积账户数额,并恢复出让人自由支配权。对于以前支付的超过标准居住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土地部门按原先的支付数额扣除其实际使用年限所对应的部分退还出让人。至此,出让人才取得收取房地产价款(不含土地价)的权利,对房地产交易收益照章纳税后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补充一点,房产的各种交易资料必须记录于相关证件上。

按新制度交易,保障了地价收益归国家所有,纳入财政形成土地基金。这样做的结果尊重了出让人的收益权,又保证了国家利益不流失,公平公正各得其所。同时可以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避免和制止房地产业泡沫的出现,促使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4、其他房地产流动事项以前述交易为范例,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其他原因的房地产过户时,首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的是要堵塞变相房地产交易。基本原则是全部遵照房地产交易办理,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对确实有困难的群众可制定一个例外执行程序,例外执行权的实施必须由公众监督。

五、土地基金制度还需要所得税制度的配合。

土地资源公民人人有份,每个公民都拥有基本的居住权,土地基金制度较好的保障了这一点。土地收益股全民所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都不无权从土地升值中获得利益,这样既公平又合理。执行土地新政,一定会制止土地投机行为,对保障住房的正常供给意义重大。在配合以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必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制止房地产暴利。新晨

财政税务范文第3篇

中国机动车税费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初步体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思路,消费税改革、车船税改革、开征成品油消费税、对黄标车淘汰补贴,初步覆盖了车辆在购买、使用和淘汰的全过程。然而,现有机动车税费政策的调控力度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汽车消费税对重型车辆调控缺失。重型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主要包括重型货车和大型客车),并且主要采用柴油发动机。环境保护部的《2013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2012年全国柴油车CO排放量为421.2万t,HC排放量为93.9万t,NOx排放量为397.0万t,颗粒物排放量为59.2万t,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14.7%,27.2%,68.1%和99%以上;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颗粒物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在对车辆征收消费税的环节中,税率并未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及对道路的破坏成正比。2008年9月1日,国家为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大幅度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3.0~4.0L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在1.0L(含1.0L)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然而,对于污染最重的重型货车及车身长度大于等于7m,并且座位为10~23座的商用客车,依然不征收消费税,政策调控有所缺失。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成品油质量不匹配。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采用的是固定税率:无铅汽油1.0元•L-1,含铅汽油1.4元•L-1,柴油0.8元•L-1,未根据油品标准实行差别税率。目前,成品油质量参差不齐,不同标准油品之间含硫量存在较大差异:国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0ppm,国I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350ppm,国I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ppm,国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10ppm,而含硫量直接决定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范围内,国II、国III、国IV标准油都在使用,北京、上海率先推行使用了国V标准油;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7个省市也陆续开始油品升级工作,用国III标准油逐步替代国II标准油。油品质量升级将带来很好的环境效果,根据初步估算,使用国III标准汽油每年将减少2.3万t的硫排放。但是,燃油含硫量的减少也带来成本增加,每吨国III汽油成本约增加160元。多次推迟柴油车国IV标准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没有对柴油品质升级需要的资金给予任何补贴,也没有通过减免成品油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减少企业负担,油品升级增加的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导致企业对油品质量升级积极性不高。3)车船税征收标准“一刀切”。

车船税是汽车保有阶段的重要税收政策,然而作为财产税,在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尚显不足。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车船税,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税费从最低60元到最高5400元不等。1.6L以下小排量汽车税率有所降低,而2.5L以上大排量汽车税率大幅增加。按排气量划分阶梯税率,更多地是体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属性,实际上,排气量并不是决定污染程度的唯一指标。对于相同排量的车型,燃油消耗率、污染物排放量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需要以排放量或者油耗为基础实行差别税率。例如,英国的做法是对高油耗的车辆加征一定的车船税作为惩罚性税款。4)新能源汽车行业财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产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对缓解城市交通污染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尚未达到理想的速度。2012年,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为1.2万辆。一个重要原因是新能源汽车成本过高,消费者很难承担。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一个高科技产业,产业链长,从基础原材料到车辆整车使用,经过多个增值税税负环节,企业税赋较重,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部分政策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财税优惠力度,其中财政部2008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鼓励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手,对一些环保领域的企业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优惠申请程序太过复杂,优惠幅度也较低。此外,新能源汽车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是《目录》实际优惠范围偏窄,例如很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企业所需的环保设备没有列入范围;更新时间偏长,无法跟上行业的发展水平;优惠幅度过小,其中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不足以对企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

2政策建议

财政税务范文第4篇

一、支持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为我市跻身全国两百强奠定坚实基础以科学发展观正确审视面临的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和新一轮税制改革动态,积极开展调研,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做大做强“财政蛋糕”,为建设“平安我市”提供财力保证。

(一)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的投入,壮大财源,增强地方财力增强工业经济对经济、社会事业和财政收入的支撑作用。积极构建招商引资平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技改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投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的财政支出政策进行调整,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六六产业。及时兑现市政府鼓励发展各项财政贴补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合各项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支出要以推进跻身全国两百强建设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有保有压的原则,保证急需、急办的教育、交通、公共卫生项目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资金需求。一是充分发挥国资公司“非转经”资产作用,努力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加大对交通设施、城市基础建设等项目的投入,重点做好黄衢南高速公路我市段等重大项目的建设。三是要坚持和谐发展,加强对农村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以及以新型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育布局调整,加快城乡公共卫生卫生体系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五项社会求助体系成果。

(三)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重点抓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业工业化”政策落实、山区农民下山脱贫、经济薄弱村办公用房建设、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农等资金的落实,、以及各类农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建设、农民培训、农村税费改革后续工作落实。

二、努力深化改革,创新管理体制,为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改革,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一)完善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深化部门预算为手段,按照“控、保、压”的要求,编制200X年财政预算。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按公共财政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不属于政府办理的职能分离出来,减轻财政压力。继续抓好乡镇财政管理,积极配合做好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关注乡镇财政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系。

(二)继续探索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要按照《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为目标,切实做好改革前的基础性工作。创新和完善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机制,转换部分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模式,满足预算单位财务监管的需要,并进一步扩大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范围,为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推进非税收入预算化管理一是要规范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对非税收入编制收支计划,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细化非税收入管理。二是推进专户管理国库化管理,继续完善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管理。三是继续巩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成果,严格银行帐户审批,规范专户管理。

(四)推进财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完善财政监督体系一是继续完善资金分配、拨付等管理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一项目一办法”,以制度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分配;二是推进“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完成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财政资金项目化、网络化管理考核办法,加快项目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运行全过程进行即时监控,以信息化的手段来推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三是按公共财政的要求,围绕财政管理目标,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完善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制度,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五)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要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额度。

三、优化收入结构,推进精细化管理,为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一)深化征管改革一是坚持依法治税方针,对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二是持续改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三是进一步推进个体税收“三等九级”的征管办法,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税务公开工作,理顺税收征管秩序。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缴体系建设,推进养老保险费全覆盖工作,规范征缴行为,提高征缴质量,以税收征管的理念抓好社保费的征缴工作,实现税费“同申报、同征管、同稽查”。

(二)加强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对车船使用税、资源税等小税种的调研,探索资源税由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规范竹、木材行业税收征管,对竹、木材行业实行查账、核定、双定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工作。要稳步推进批试点工作,要做到宣传到位、培训到位、责任人员到位和工作进度到位,同时要在总结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试点工作,初步实现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三)提高征管效率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地税征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加大“12366”特服系统的宣传力度,推进网税系统推广工作,不断提高网上信息、短信提醒、网上调查等应用水平。完善地税与社保联网系统,保证社保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中的相应责任,推进地税执法的规范、透明、高效。

财政税务范文第5篇

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由于其面向社会发展的服务领域比较广泛,那么其资金来源也是比较广泛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很多事业单位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纳税义务,那么一旦有纳税事件发生,就必须要进行纳税管理,在纳税过程中就要严格的按照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税收工作。当前在我国事业单位开展的工作中,主要是参照事业单位的一般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2]等开展工作。那么在其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就存在几方面的差异,下面我简单加以分析介绍。

1.收支确认原则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发生了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3],其收入支出必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开展工作,但是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那么这两种不同的财务确认方式,对于一部分业务的开展和确认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一部分经营性收支业务也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利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

2.费用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应税工资的百分比进行确定,但是对于一部分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能够予以扣除,那么在计算过程中,对于已经扣除了职工福利费的,就不能够在扣除医疗基金,这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采用的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在会计做账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我国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的,那么对于比如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方面存有一定的差异,费用都是直接进行事业支出处理的。

3.资产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理过程中,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折旧、计提等财务管理操作的。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对于资产的处理方法上和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就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一些非营利组织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中,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要求来看,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那么这就造成了财务上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应税所得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效果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存在加大的差异,那么这样的差异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有关的涉税业务进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很多的事业单位在发展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既有应税收入,同时也有一部分是非应税收入,那么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费用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其不同的收入对应费用进行合理划分,使得应缴纳税款的所得额准确,当然在计算收入、费用操作的过程中,其财务工作量就明显增加,那么就会造成事业单位在计算过程中,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操作,也就不能够获得按照税法规定来完成会计记账和税收所得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种差异以及不规范操作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规范条例,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主要是为了更加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和税收征纳情况,能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收征纳情况及其影响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探讨,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能够采用核定征收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目的就是使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操作过程更加的规范合理。

三、结束语

财政税务范文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会计;增值税发票

1“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能消除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还可减轻企业的税负,使税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施工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即营业税3%改为增值税11%。改革前,施工企业以全部收入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革后,进项税额借助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增值税发票决定,而销项税额则由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

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2.1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施工企业的抵扣链条还不完善,通过合理的手段,可达到在“营改增”后减轻企业税负负担的目的。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大部分施工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11%,而改革前的税率仅3%,若销项税或进项税的税额大于无差别抵扣率,税负减少,减轻了企业的税负额,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税负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营改增”对机械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建筑材料种类繁多,不同建筑材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钢筋采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钢筋的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对企业有利。“营改增”对分包工程额的税款抵扣也产生了影响,改革前施工单位要缴纳3%的分包总额营业税,改革后人工费成为增值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2.2收集及抵扣增值税发票困难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经常会租赁个体户的设备,出租方开具发票困难,这些租赁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建筑劳务公司获取11%的劳务收入,计入增值税销项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之前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如此多的税负,劳务公司只能转嫁税负给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经常出现跨区域施工作业的现象,为尽可能节约成本,通常采取就近原则,对于砖瓦、砂石、土、沙等材料和小型电器设备及五金附件等,当地销售点基本为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个体户、自然人等,很多不能开具正式发票,造成购买设备材料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3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营改增”会对工程的分包及转包产生极大的影响。国家严格控制分包,坚决遏制转包行为。对于合法分包,第一分包人可借助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用进项税款增值专用发票抵扣,但违法分包却不能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从而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营改增”后,造价构成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造价体系产生极大的影响,报价方式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从而也增加了编制招标书的难度,进而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4对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2.4.1对收入与利润产生的影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财务指标,首先,“营改增”实施后,计算所得收入时,采用不含税收入,因此企业的经营利润也会减少,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未能扣除销项税。其次,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部分税款可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的税负会随之减少,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导致税费增加,进而会降低当期利润。再次,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会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抵扣款,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抵扣不充分,会降低企业的净利润。最后,对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

2.4.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若材料供应商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导致企业负债总额升高。同时,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改增”实施前,施工单位购买的辅助材料、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等在入账价时,不涵盖在进项税额中,实施“营改增”后,要在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11%的增值税额,导致资产总额减少,在原有负债额的条件下,资产负债率会升高。

2.4.3提高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产生变化,实施“营改增”前,采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后,会计上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明细。“营改增”实施后,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的核算过程比较简单,增值税的核算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列出全部收入及成本,对增值税的各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从而提高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2.4.4对现金流量产生了影响很多工程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往往在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这些暂扣款,暂扣金额比例通常为10%~20%,有些工程在竣工后2~5年才支付,但增值税要当期缴纳,因税率增加,企业的大量现金会用于缴纳当期税款,从而会造成企业现金流量紧张。“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缴税的税率提高,只要发生缴纳义务发生,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3“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3.1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当前的税收政策,防止增加不必要的企业税负,做好财政统筹工作。建筑企业在面对税负增多时,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向国家申请资金支持;加大机械设备购入,尽量减少劳务支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采用多元化的发展结构;加强建筑企业与分包商及供应商的合作,尽量减少采购成本和分包成本;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改革后,施工企业可通过采购材料环节取得数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可抵扣施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通过合理安排招投标工作,进行合理避税。此外,施工单位要从项目管理入手,寻找减少税负的有效路径,才能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3.2加强发票管理

建立完善的发票保管制度,为防止发票损坏、丢失,需设专人负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条款内要包含发票条款,载明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开具假发票责任及丢失后的配合责任等;若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后,当月产生开票信息错误、号码认证不符合规定及销货退回等情况,要及时办理作废手续;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票上字迹清晰、项目齐全、不跳格、不压线,且抵扣联和增值联上的专用章要齐全。同时,财务人员要和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密切关注发票的使用情况,还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知道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为18个月,以防止发票出现过期无法抵扣的情况,防止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施工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凭据,施工企业要严格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税收核算等工作难度都有所增加,要想为“营改增”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好税制衔接的财务核算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并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不仅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还要对企业管理人员、预决算员、材料采购员和造价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以保障工程项目投标预算和合同采购时谈判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次,企业要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加强对“营改增”有关的政策文件的学习,掌握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要点。再次,税务改革后,企业要培养建筑企业职工的纳税意识,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与培训工作的有效结合,从而不断降低企业的结构性税负。最后,“营改增”实施后,为减少其对财务会计工作产生影响,施工企业要狠抓落实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4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因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地点不固定及设计内容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控制的难度,在“营改增”推行后,进一步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施工企业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减少施工成本,就要采取强化施工环节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措施。首先,强化采购成本的监督和审计。因材料采购成本占总成本中很大的比重,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监督与审计采购过程,根据采购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监督审计体系,使采购各环节都处于成本监控中,及时发现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其次,强化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繁多,包括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施工企业要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使项目成本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5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进项税抵扣部分就越多,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越少。在进行材料及设备相关采购时,施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不能仅考虑原材料供应价格,还要考虑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货物或服务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以此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若选择小规模供应商提供服务或货物时,施工企业要分析其价格优惠是否大于进项税扣除的额度,还要综合权衡其经营信誉。

4结语

“营改增”已在建筑行业全面实行,对整个建筑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施工企业要积极面对“营改增”给企业财税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业务经营的具体状况,全面解析新税制征税规定,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抓住改革机遇,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税务范文第7篇

我国的水利事业单位分类较多,既有公益性或承担行使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又有属于生产经营性的企业,而在大多数地方,由于受到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又出现二者合一的单位。这就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各异,财务管理体系、运行方式、会计核算程序等均存在差异,管理难度较大。

二、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前文中我们提到了水利部门分类较复杂,财务系统管理都自成体系,管理难度大,在这其中,尤其以政企合一的水利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产权不明晰、事权不清楚等问题最为突出,从而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中极易出现漏洞。此外,由于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水利建设投资的财务风险是在水利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主要表现在工程造价过高或国有资产流失两种情形。

(一)预算编制管理落后我国《预算法》中规定,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根据国家对水利预算的要求,水利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制订的水利事业发展计划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单位是政企合一的形式,单位在预算编制的问题上侧重点偏差较大。以经营性为主的单位,在预算编制、申报过程中,往往以突出设备更新、改造为主的预算支出,压缩盈利收入;以基础建设为主的单位,在预算编制、申报过程中,往往以突出项目使用资金的预算为主;以公益性事业为主的单位,在预算编制、申报过程中往往以人力资源消耗的预算为主;而以承担政府职能的行政单位在预算编制、申报过程中,往往以增加行政性办公经费为主。这些预算编制都存在着问题,都在高标准编制预算,其目的都一样,都是在争取最大化的财政资金。其中,尤为关键的是,政府对水利方面的资金投入过多的被这些预算占用,一旦发生地区性灾害,极易导致水利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收入、支出管理不规范这些部门不仅在编制申报上做文章,在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上也存在了许多的问题。由于这些单位多以政企合一的形式存在,在收入管理方面,行政单位采用行政单位的一套收支管理模式,不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中的企业营利性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而企业单位采用的企业单位的一套收支管理模式,对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帐外管理;而有的部门则存在着隐瞒收入、巧立名目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在支出方面更为混乱,除发放工资外,这些单位还巧立名目违规发放福利补贴,扩大行政开支范围,在不经过严格审批的情况下随意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甚至还私设小金库。

(三)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虽然这些单位都建立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政企不分,这些制度在使用过程中是形同虚设一样。前文中我们提到这些违规现象,其实在财务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这种“双轨制”的格局造成了很多的漏洞。在行政事业方面,如果资金在使用的时候行政审批手续复杂、审计监督环节较严格,往往走企业财务渠道;在企业经营方面,如果企业资金往来过密、过频繁的时候,往往行政财务下有多个账号,从而逃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这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行为,完全扰乱了单位的正常财务活动,同时也给财务审计带来了难度和压力。

(四)财务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由于水利事业中有很大比重的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所以政府对于水利项目的投资都是不遗余力的,但是正是水利行政部门的这种政企合一导致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落实、管理、审计等情况存在缺失和漏洞。其中,尤为关键的是,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往往是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在项目立项、施工过程中不能进行监督,不利于对其中出现的挤占资金等情况的审计,对其中存在的假账、假票甚至是假项目更是无法进行核实,从而导致审计环节对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形不成体系、形不成约束力,甚至出现用流水账走过场的现象。

三、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控制与改革

(一)完成政企分离造成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政企不分,这种情况固然是由我国的水利方针决定的,我国的水利行业需要企业和行政单位并存的格局,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很多单位已经习惯于这种政企合一体制下的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的高福利环境,很多领导已经把依附于水利行政体制下的企业单位作为自己的“大金库”。对于这种情况,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那就是让政企彻底分离。

(二)严格经费支出管理在经费支出管理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每一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审批后方可报销。尤其是涉及“三公经费”的支出环节,必须经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支出;对于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方面的支付,在对项目整体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上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统一支付的形式进行支付;对于社会公益性水利事业的支出,必须进行社会层面的公示,让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对于经营性水利企业的支出,必须由企业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其中,需要有关部门建立重特大水利灾害预警机制,建立水利灾害保障金制度,以对突发水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的补救,这笔资金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行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笔资金的有效管控,除应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这笔资金。这笔资金在使用时,虽然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但是在使用过后必须将使用情况上报政府及财政单位进行报备。此外,对水利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益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水利事业单位事业性收益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实现水利事业单位事业性收益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与科学化。

(三)加强审计监督由于涉及水利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特殊性,所以为了加强对水利部门的财务及资金管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预算内资金和行政事业性一般性支出,审计部门可以加强资金往来账目的监督监管,对于涉及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资金,审计部门可以采取提前介入或与监察局、纪检部门联动合作的机制进行,在工程施工的项目理想、预算申请环节就介入,除对工程预算进行复核之外,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监管,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对工程资金支付进行有效管控。

四、结语

财政税务范文第8篇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WTO/GATS)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与要素流动全球化),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如金融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要素集聚或流动的关联程度)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三)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如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二)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性服务部门提供支持。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三)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包括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引进来)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四)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19.8%、商业存在37.8%、自然人流动1.4%。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这里重点要研究对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财税促进政策.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其次应与我国在GATs上的具体承诺相吻合:未出现在我国肯定式清单中的部门与项目,以及位于肯定式清单具体承诺表中但通过水平或具体承诺的未绑定(即不作承诺)处理而无须承担具体义务的部门与项目,可以自由裁定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此之外,都应严格遵守我国在服务贸易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没有限制的应实行内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有限制的则应严格对应实施所列的限制措施(多为业务、时间和地域限制,而非价格方面影响),不能任意增加或修改。

进而,我们还可以将服务贸易的1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进行不同的政策设计。

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部门,我国对建筑和旅游行业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政策运用的空间,因此,应主要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公共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服务企业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现承诺对于运输部门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为此,财税政策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国有大型运输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力,适当调整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大运输设施折旧的速度与力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与财务状况.选择有利于设施更新换代的折旧法.与该行业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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